(2015)鄄执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喜和与苗春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676号申请执行人王喜和,男,住山东省鄄城县。委托代理人:张振峰(特别授权代理),男,住山东省鄄城县,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苗春雷,男,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喜和与被执行人苗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鄄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合审判员 霍学岭审判员 樊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占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