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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曹忠义与曹小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忠义,曹小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831号申请执行人曹忠义,男,1933年12月20生,汉族。被执行人曹小建,男,1967年12月16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曹忠义与曹小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曹忠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406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3888.09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3888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曹忠义,剩余案款0.09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曹小建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406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