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曹忠义与曹小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忠义,曹小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831号申请执行人曹忠义,男,1933年12月20生,汉族。被执行人曹小建,男,1967年12月16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曹忠义与曹小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曹忠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406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3888.09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3888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曹忠义,剩余案款0.09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曹小建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406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