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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范学文与长春市双阳区云山街道办事处前进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学文,长春市双阳区云山街道办事处前进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286号原告范学文,男,1955年9月20日生,满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范馨尤(原告之女),女,1987年3月23日生,满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长春市双阳区云山街道办事处前进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张宝和,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学文诉被告长春市双阳区云山街道办事处前进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现因案情复杂,原告申请中止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霍慧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逯志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