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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2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跃峰与被告张长生、王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峰,张长生,王洪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2185-1号原告:李跃峰。委托代理人:何翔,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长生。被告:王洪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跃峰与被告张长生、王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张长生、王洪萍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东路37号铸管厂1栋4层4单元4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乌房权证米东区字第20143112**号)和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稻香中路480号1栋14层2单元140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乌房权证米东区字第20143112**号)的两套房产。原告李跃峰自愿提供其与周彦萍共同共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东路777号金平小区4栋4层3单元4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乌房权证米东区字第2014426409、20144264**号)的房产进行担保。案外人李建华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乌奇公路50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乌房权证乌市东山区字第000501**号)的房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该项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张长生、王洪萍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东路37号铸管厂1栋4层4单元4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乌房权证米东区字第20143112**号)和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稻香中路480号1栋14层2单元140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乌房权证米东区字第20143112**号)两套房产的房产手续;二、依法查封李跃峰、周彦萍共同共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东路777号金平小区4栋4层3单元4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乌房权证米东区字第2014426409、20144264**号)的房产手续;三、依法查封李建华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乌奇公路50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乌房权证乌市东山区字第000501**号)的房产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乔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古丽加克热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