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武法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黄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武法刑初字第210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8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5)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创鑫、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4日7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韶关市武江区,持木棍将被害人肖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肖某的损伤系外力作用所致,其头皮瘢痕长度累计为10.7cm,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110警情信息表、出警情况说明,病历,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被害人肖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武公(司)鉴(损)字(2015)2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芙蓉山派出所出具的韶武公(芙)勘(2015)028号现场勘查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雪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文娟第3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