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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执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克拉玛依区黄福远建材加工部与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拉玛依区黄福远建材加工部,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784号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区黄福远建材加工部,地址:克拉玛依市。经营者:黄福远,男,汉族,36岁,住克拉玛依市。被执行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陈岑荣,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乌鲁木齐市。负责人:陈岑荣。本院受理的克拉玛依区黄福远建材加工部与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克民二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查询、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所有的价值443440.6元(标的额436985.6元+执行费645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二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闫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