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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仲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695号原告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齐建国,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忠东,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集信用社主任。特别代理。被告张仲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仲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路建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克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