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习民初字第2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穆庚祥诉被告穆庆林、杨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庚祥,穆庆林,杨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初字第2420号原告:穆庚祥,男,汉族。被告:穆庆林,男,汉族。被告:杨鑫,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穆庚祥诉被告穆庆林、杨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部分借款,并就余款达成履行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庚祥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0.00元,由原告穆庚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江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雪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