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书臣与被告南阳大同集团金玛特商贸有限公司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299号原告李书臣,男。被告南阳大统集团金玛特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荣华,任总公司经理职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臣与被告南阳大统集团金玛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书臣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了赔偿责任,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书臣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臣撤回起诉。诉讼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李书臣负担。审判长 张吉祥审判员 王万萍审判员 常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