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家菊与王文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菊,王文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046号原告:陈家菊,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轩石泉,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文祥,男,194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家菊与被告王文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石有维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