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神木县九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方成祥、黄粉娥、黄浪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九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方成祥,黄粉娥,黄浪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334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九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方成祥,男,1984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黄粉娥,女,1983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黄浪有,男,1958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369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神木县九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方成祥、黄粉娥、黄浪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成祥、黄粉娥、黄浪有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580元及申请执行费1258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3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