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禹民一初字第0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鄢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1317号原告:鄢某,女,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蔡某,男,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鄢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鄢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