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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52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袁昌忠与张晓林,重庆馗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5269号原告袁昌忠,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易小康,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重庆馗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云枫街道办开州影剧院四楼,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周明辉。被告张晓林,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昌忠与被告重庆馗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晓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昌忠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昌忠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昌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2元,减半收取1461元,由原告袁昌忠负担。审 判 长  向 红人民陪审员  徐心华人民陪审员  成 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久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