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1574号原告刘某某,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冯某某,女,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和菊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清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