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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36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安徽中汇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星楠干燥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中汇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星楠干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太民一初字第03636号原告:安徽中汇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经济开发区308省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巫佩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于军,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星楠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金凤村李巷上168号。法定代表人:杜国建,该公司经理。案由:定做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汇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星楠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沈 怡代理审判员 刘 敏代理审判员 张进款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常莎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