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沽民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家口塞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张家口欣源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981号原告张家口塞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冀永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延军,河北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欣源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卓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塞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口欣源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口塞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61元减半收取9980.5元,由原告张家口塞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少匣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XX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