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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源执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与苗传太、陈忠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苗传太,陈忠昌,姜茂礼,苗传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源执字第7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住所地沂源县。负责人XX禄。被执行人苗传太。被执行人陈忠昌。被执行人姜茂礼。被执行人苗传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2013)源商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商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亓文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