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源执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与苗传太、陈忠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苗传太,陈忠昌,姜茂礼,苗传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源执字第7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住所地沂源县。负责人XX禄。被执行人苗传太。被执行人陈忠昌。被执行人姜茂礼。被执行人苗传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2013)源商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商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亓文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