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5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冯百熠与程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百熠,程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5560号原告:冯百熠,男,1982年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李方剑,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宏伟,男,1990年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百熠诉被告程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登记立案后,原告冯百熠在本院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 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康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