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丽执民字第6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行与浙江富盛机械有限公司、李妙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行,浙江富盛机械有限公司,李妙进,李海燕,杨峥嵘,宋恭成,宋立新,章苏炳,浙江新瑞薄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丽执民字第62-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行。负责人陈建斌。被执行人浙江富盛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峥嵘。被执行人李妙进。被执行人李海燕。被执行人杨峥嵘。被执行人宋恭成。被执行人宋立新。被执行人章苏炳。被执行人浙江新瑞薄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怀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行与浙江富盛机械有限公司、李妙进、李海燕、杨峥嵘、宋恭成、宋立新、章苏炳、浙江新瑞薄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浙丽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3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在法定期限内,义务人浙江富盛机械有限公司、李妙进、李海燕、杨峥嵘、宋恭成、宋立新、章苏炳、浙江新瑞薄板有限公司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9月14日,本院在淘宝网司法网拍网络平台以增价方式第三次公告拍卖被执行人李妙进、李海燕共同所有的坐落在浙江省永康市石柱村借贷抵押商业用房。2015年9月30日10时36分13秒,被执行人李妙进以人民币4980000元最高价竞得,并已交清拍卖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妙进、李海燕共同所有的坐落在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商业用房[房屋所有权、共有权证号:00000543号、00000544号、00000545号、00000546号]归买受人李妙进(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国用(2011)第1215号]和相应其他权利由买受人李妙进享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妙进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李妙进单方持本裁定书、(2015)浙丽执民字第62-2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户登记手续。办理转户所需一切税费及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李妙进承担。三、注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行与李妙进、李海燕签订的借贷抵押登记(房屋他项权证号:房他证字第0768**号)。四、解除本院(2015)浙丽执民字第62-1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章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