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8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邢松三与被告邢金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松三,邢金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500号原告:邢松三。委托代理人:邢金荣。被告:邢金顺。原告邢松三与被告邢金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坤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松三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原告的父母邢元昌、邢杨氏已去世多年,两人共生育四个子女,分别为长子邢松连、次子邢松山(被告系邢松山的儿子)、幼子邢松三、女儿邢瑞美,邢松连、邢松山、邢瑞美均已去世。2014年清明,祝家庄村民委员会号召村民迁移坟墓,一座坟墓发放迁移费3500元。原告父母的坟墓迁移后,祝家庄村委会发放的3500元坟墓迁移费由被告私自领取并占为己有。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坟墓迁移费3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祝家庄村民委员会发放的坟墓迁移补助款,没有具体的发放对象范围,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民主议定范畴,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邢松三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邢松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邢松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珠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