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笫748一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国庆与李军泉、彭作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庆,李军泉,彭作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笫748一1号申请执行人周国庆。被执行人李军泉。被执行人彭作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鄂黄陂盘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军泉、彭作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令,责令李军泉、彭作为在规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彭作为在武汉市黄陂区公路局路桥公司有工资收入。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彭作为工资收入,(扣至4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京进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小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