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商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嘉兴中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嘉善申贸紧固件厂与嘉善申贸紧固件厂、李跃忠等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中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嘉善申贸紧固件厂,李跃忠,丁惠法,吴小平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1088号原告:嘉兴中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亚中。委托代理人:郭建平,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申贸紧固件厂。负责人:李跃忠。被告:李跃忠。被告:丁惠法。被告:吴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中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嘉善申贸紧固件厂、李跃忠、丁惠法、吴小平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中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中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中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2690元,由原告嘉兴中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曙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