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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青岛精锐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郭敬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精锐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郭敬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1214号原告青岛精锐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媛,总经理。被告郭敬涛本院受理原告青岛精锐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敬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精锐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招 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明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