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民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杜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民初字第685号原告杜某,男,1991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本市矿区。被告李某某,女,1989年4月7日生,汉族,住本市矿区。原告杜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杜军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在传票确定的开庭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杜燕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倩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