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一中刑执字第37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黄永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永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3713号罪犯黄永兴。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3日作出(2006)一中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永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7日作出了(2006)津高刑一终字第0058号刑事判决,撤销(2005)一中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黄永兴的量刑部分,上诉人黄永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2日作出了(2009)津高刑一执字第8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了(2011)津高刑执字第9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年6月10日起至2029年6月9日止。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51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3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11年6月10日起至2028年1月9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永兴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永兴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两次,监狱级表扬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黄永兴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永兴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6月10日起至2027年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