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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刑执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兰木确泽让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765号罪犯兰木确泽让,别名“拉勒”,男,生于1984年12月2日,藏族,四川省阿坝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该犯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日被松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以(2013)旌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撤销原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的缓刑执行;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兰木确泽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兰木确泽让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兰木确泽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兰木确泽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刚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梓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