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山东慧缘担保有限公司与毕军强、毕明霞、岳桂阳、张小超、毕晓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毕军强,毕明霞,岳桂阳,张小超,毕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16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毕军强,男。被执行人毕明霞,女。被执行人岳桂阳,男。被执行人张小超,女。被执行人毕晓芳,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4)威环商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小超名下的位于荣成市德润东区34号204室房产正在拍卖中。因拍卖房产周期较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2014)威环商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二、本院的(2015)威环执字第116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丛东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