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3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521号原告孙某某。被告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显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