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桂林市福安运输有限公司与蒋荣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福安运输有限公司,蒋荣学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桂林市福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一路*****号。法定代表人李一剑。委托代理人王星,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荣学。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福安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蒋荣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桂林市福安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以被告蒋荣学在诉讼期间主动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市福安运输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蒋荣学的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福安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蒋荣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桂林市福安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秀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XX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