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民初字第020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恒涛诉被告吴海峰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恒涛,吴海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2039号原告张恒涛,男,汉族。被告吴海峰,男,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张恒涛诉被告吴海峰身体权纠纷一案,经审查,受送达人吴海峰下落不明,且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不愿交纳公告费用,进行公告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恒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退还原告张恒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 丽人民陪审员 侯清华人民陪审员 代维恭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巩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