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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民初字第020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恒涛诉被告吴海峰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恒涛,吴海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2039号原告张恒涛,男,汉族。被告吴海峰,男,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张恒涛诉被告吴海峰身体权纠纷一案,经审查,受送达人吴海峰下落不明,且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不愿交纳公告费用,进行公告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恒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退还原告张恒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 丽人民陪审员  侯清华人民陪审员  代维恭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巩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