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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关登峰犯诬告陷害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登峰

案由

诬告陷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运盐刑初字第413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登峰,男,1985年6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14272519850608081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万荣县荣河镇沙石范村第六组,现住运城市盐湖区黄金水岸陶然亭A栋2单元101室。2015年5月22因涉嫌犯诬告陷害罪,被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9日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同日被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公诉刑诉[2015]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登峰犯诬告陷害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登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日被告人关登峰与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贷款合同》,分期购买了一辆晋MGF768东风标致,分期三年。自2015年3月1日开始一直没有还款,同年5月15日中午,山西长治市奥康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李王和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员工王钰轩前去被告人关登峰家中,向其催要关登峰拖欠的车贷,李王二人告知关如不偿还贷款,将起诉至法院强制拖车,关登峰拒不还款。后李王称可办理还贷延期,需要关的汽车备用钥匙,关主动将汽车备用钥匙交给李王,后李王用车钥匙将车开走,交还给公司。随后,该公司电话通知关登峰关于强制扣车一事,关登峰明知是公司电话,拒不接听。当日下午,被告人关登峰在明知上汽通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将其车开走的情况下,故意捏造虚假事实,向公安机关报称自己晋MGF768东风标致3008汽车失窃。当日公安机关根据关登峰报案信息以盗窃立案侦查,5月18日,被告人关登峰接到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电话告知车辆扣押的事实后,仍然隐瞒真相,导致公安民警于5月21日在长治市将李王抓获。针对上述指控,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关登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登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亦未辩解。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日被告人关登峰与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汽车贷款合同》,分期购买了一辆晋MGF768东风标致汽车,分期三年,每月1日还款。2014年9月21日,被害人李王就职的长治市奥康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协议,内容主要为:以合法方式清收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违约贷款客户的债权。自2015年3月1日起,被告人关登峰未按约定履行每月还款的义务,同年5月15日中午,被害人李王受长治市奥康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派与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王钰轩前去被告人关登峰家中催要其拖欠的车贷,但被告人关登峰拒不还款。李王称可办理还贷延期手续,需要被告人的汽车备用钥匙,关登峰就将汽车备用钥匙交给李王,后李王用车钥匙将关登峰的东风标致汽车开走,交还给了公司。在车开走当天,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工作人员就用电话通知关登峰关于强制扣车一事,但关登峰明知是公司电话,拒不接听。同日下午,被告人关登峰在明知上汽通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将其车开走的情况下,故意捏造虚假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晋MGF768东风标致3008汽车失窃。当日公安机关根据关登峰的报案信息以盗窃立案侦查,5月18日,被告人关登峰接到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电话告知车辆扣押的事实后,仍然隐瞒真相,导致被害人李王于2015年5月21日21时许在山西省长治市长兴小区被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因不构成犯罪被释放。审理中,被告人关登峰当庭提交谅解书一份,经本院核实,被害人李王母亲王爱茹表示愿意对被告人关登峰予以谅解,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被告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罚决字[2015]000047号,证实:对李王处以罚款伍佰元。2、被害人李王的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5月15日中午我跟同事王钰轩,从运城市开走一辆车牌号为晋MGF768的白色标致3008汽车。详细情况是:半个月前我接到公司的通知,运城有个客户关登峰车辆发生逾期,没有按时还款,违反了汽车贷款抵押合同,2015年5月13日,我跟同事王钰轩驾驶黑色晋DLR658比亚迪轿车来到了运城市,到了5月15日中午我们去运城市黄金水岸小区找关登峰,找到后,关登峰说没有能力还车贷,同时还说让我向公司申请一次性付清车款,最少能出多少钱,我就当场给上海总公司打电话帮他算了下剩下的车款应该付六万一千元,他嫌多,暂时没有能力还,想拖延六个月还款日,公司不同意,要把车收回去,我就问关登峰要车钥匙并给他写了个收取钥匙凭条,我拿上钥匙就把车开回公司了。我在公司主要负责了解客户逾期的原因,收回本公司贷款车辆,关登峰在我公司分期购车贷了大概十一万左右,有贷款合同手续,并且车辆登记证书还在我们公司。我公司总部在上海市浦东区,长治有办事处,办事处名称是长治市奥康达信息有限公司,地址在长治市城区长子门小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和长治市奥康达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是委托关系,我们有合同,我在办事处上班,公司让我收回车辆有委托手续,客户资料,合同等。在来运城之前我用电话号码18535138457和客户联系,关登峰的电话我记不清了,尾数是8877或7788。当时在关登峰家,有我,我同事王钰轩,关登峰还有他的妻子,我们四人在场。当时是关登峰跟他妻子去卧室取钥匙,出来后是关登峰交给我的,他妻子知道是怎么回事,我担心车开不走就没有告诉他,我把车开走之后半个小时左右公司就给关登峰打电话,他不接,5月18日又打他还是不接,电话是上海总公司的员工打的,具体是谁我不清楚,我把车开走后交给了我同事王钰轩,车还在公司车库停放。当时车内有行驶证、关登峰本人身份证、现金三千二百元整、两张银行卡、三四盒黄鹤楼烟。公司给他打电话他不接,所以车内的东西没能让客户带走。我给关登峰打的凭条内容是“今收到编号(记不清)客户关登峰车牌号:晋MGF768,标致车钥匙一把,以便更改客户贷后资料,此条为凭证,归还钥匙时返回此凭条”。3、证人樊寒音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5月15日13点半左右,有两个男子来我家,我在房里玩电脑,出去给他们倒了两杯水,聊了两句我就进卧室了。14点40分,我和我老公下楼出门,在楼门口看见我家的车不见了。后来发现放在我家鞋柜上的备用钥匙也不见了。我最后一次见我家车是14点20分左右,我在厨房切西瓜,还看见车在楼下放着。我家车是白色东风标致3008,车牌号是晋MGF768。那两名男子我不认识,后来听我老公说那两个人是推销什么东西的,还看见了我家车的备用钥匙,就是这两个男子盗走了备用车钥匙后把车开走了。这两个男子其中有一个瘦的,1.7米左右,肤色偏黑,头发比毛寸长点,26岁左右;另一个比较胖,1.75左右,肤色较白,大眼睛,毛寸头发,27岁左右。两个人都说普通话,听不出哪里口音。4、证人王钰轩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的员工,2015年5月15日,我和李王一起到了公司客户关登峰家中,我以公司的律师身份跟关登峰谈他在我公司贷款买车的情况,他三个月没还款如果不还贷,我们将起诉至法院,法院会强制拖车。关登峰就说起诉至法院也不能拖走他的车。我见他态度蛮横,也确实没钱还,说给他办理延缓三至六个月还款,因为办理延期要进公司系统更改信息,必须汽车备用钥匙,所以关登峰把备用钥匙给我们,我们给关登峰出了个收取钥匙凭证。凭条具体是李王办理的,大概意思是收取关登峰车备用钥匙,以更改信息办理延缓还贷。李王是与我公司合作的另一公司的员工,他是长治市奥康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员工,是业务员,负责跟客户沟通,催款,拖车。我是我公司业务员,负责山西晋城、运城、长治三个城市的贷款客户,催款、拖车。我们拿着关登峰的备用钥匙后出了小区,我把我们的车开上,我们开的是李王自己的晋DLR658黑色比亚迪车,李王就去小区里面开走关登峰抵押的那辆车。当时到了运城后我们入住到维也纳酒店,是用的我朋友倪孟涛的身份证办理的入住登记,我们提前在携程网上订的酒店,倪孟涛是网站的会员,用他的订比较便宜,之后去了运城的几个客户家里催要贷款,5月15日中午去的关登峰家里。我们将关登峰的车拖走后立即向上海公司汇报,公司派人告知其本人,我们没有告知他本人是怕告诉他以后他不让我们开走。我们公司在长治专门有一个房车的车库,专门放置拒不还款后拖回来的抵押贷款车。车钥匙是当时关登峰和一个女的一起去找的车钥匙,随后关登峰亲自将钥匙给了李王,那个女的就在旁边坐着。那个女的刚开始不在,我们跟关登峰谈了大概有二十分钟左右后这个女的才从卧室出来。车开走后是我通知的上海总公司,当时是2015年5月15日14时38分左右,电话是02160354523,当时存的名字是王yoyo。5、关登峰的报案材料,证实:其车牌为晋MGF768的白色标致3008车被盗,车上有男士棕色钱包一个(现金8000元左右,银行卡5张,身份证一张,烟一条)。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实:被告人关登峰购买的发动机号为1718448的轿车,不含税价183504.27元。7、2015年5月15日晋MGF768轿车高速路口入口处照片一张。8、维也纳精品连锁酒店宾客账单复印件。9、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樊寒音辨认被告人关登峰的情况。10、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更改资料库信息收取钥匙凭证的收条一张。11、王钰轩工作证复印件一份。12、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我司客户关登峰车辆问题的情况说明。13、关登峰汽车贷款还款单、汽车抵押贷款合同。14、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和长治市奥康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附件:汽车贷款欠账催收任务书。15、长治市奥康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证明》,证实:李王为我公司员工,2015年5月15日,由于客户关登峰长时间逾期不还购车贷款,依据合同派李王合法收回贷款车辆。16、运城市宝狮汽贸有限公司和关登峰的购车合同复印件。17、被告人关登峰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卡号为6222020511010705578的工商银行卡复印件。18、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复印件、转移登记摘要信息栏复印件、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140005864169。19、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客户的通话情况。20、谅解书一份,证实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关登峰予以谅解。2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关登峰,男,1985年6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142725198506080816,汉族,初中文化,籍贯山西省万荣县荣河镇沙石范村,现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黄金水岸陶然亭A栋2单元101室;李王,男,1990年4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140402199004300411,汉族,高中学历,籍贯山西省长治市,户籍登记地:山西省长治市长兴小区3号楼3单元102户。22、被告人关登峰的供述,主要内容:2007年开始我做化工原料生意至今,2015年5月15日下午12点半,来了两名自称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员工来我家,说我分期付款车辆没有按期还款事宜,然后我跟他们谈到一次性付清我的车辆贷款,后来他们提出两种付款模式让我选择,并给我打了一张收条,将我的汽车备用钥匙拿走,于13点半左右离开我家。我报案时,说是推销钥匙的不认识的年轻人将钥匙偷走,是因为我当时想先让警察把车挡住,不要让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的员工把车开到外地去,所以报案时说了假话,18日上午接到上汽通用汽车公司告知我车被开走的情况,我由于疏忽忘记告诉公安机关了。公安机关打电话让我去辨认嫌疑人照片,当时我在天津赶不回去,就让我妻子去公安机关做的辨认笔录。我接到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通知将我的车开走,我的妻子不知道,我没有告诉她;2015年5月15日中午13点30分左右,两个陌生男子来我家推销汽车钥匙业务,问我是否需要汽车备用钥匙,并问了我一些汽车售后日期跟汽车钥匙有关问题,要查看我的汽车备用钥匙后面的二维码,我就给他看了下,后我随手放到门旁的鞋柜上了,我说我不需要配钥匙,他们就走了,到了14点40分左右,我出门办事发现汽车不见了,就返回家中找汽车备用钥匙,发现钥匙也不见了。那两名男子都是太原口音,一名男子上身穿棕色T恤,下身穿灰色休闲裤,红色袜子,身材较瘦,身高1.7米左右,中长发;另外一名男子穿灰白色T恤,黑色裤子,身材较胖,短发,身高1.75左右。我被盗的汽车是白色标致3008型SUV汽车,晋MGF768,车架号:LDCT81148D2086189,发动机号:1718448,2013年4月4日在东风标致4S店,二十一万四千七百元购买。车内放有行驶证,驾驶证,棕色钱包,现金八千元左右,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我的车当时是在标致4S店通过运城宝狮公司购买的,在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做的分期购买,分期三年。车辆登记证书现在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押着,登记的名字是我的,我做的是分期,现在我跟前只有行车本和发票。2015年5月15日去我家的那两男子我不认识,他们自称是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说了些关于我逾期没有还车贷的问题,我觉得他们利息太高,不想做分期想一次性给他们付清,他们说回公司申请,还要我钥匙更改资料库信息,我就把钥匙给他们了,他们给我打了个凭条,凭条内容是“更改资料库信息收取钥匙凭条:今收到汽车贷款合同编号1135812,客户关登峰,车牌为晋MGF768车钥匙一把,进入系统更改贷后信息备用。请妥善保管此凭条,此为收钥匙凭证,签字生效,归还时返还此凭条,时间2015年5月15日,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车内有棕色钱包,现金三千二百元,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六张银行卡,黄鹤楼烟一条,第一次询问时我比较急,把钱数记错了,发现汽车不见后,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给我打电话了,我没有带电话,没有接听,5月18日给我打了好几个,前几个我没有接上,后来我接上了。我接了电话,公司让我下午一次性给他们付七万五千元,否则把我汽车变卖,加上我车内的三千二百元,共再给我两万四千一百元。当时我不确定车是他们开走的所以没有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第一次询问时我说那两名陌生男子把我车钥匙偷走,是因为后来我看了下凭条上没有公司章,我自认为他们是偷走的,当时我着急也忘了说这些情况,心里认为他们是跑业务的就说他们是推销钥匙业务的。我通过宝狮汽车公司介绍跟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办理分期付款,在运城市东茂公司办理的贷款手续,电话我记不清了,只记得固话尾数是886或882,我5月份手机号码换成了18035948877,我也打电话通知了东茂公司我的新号码。办完贷款手续后,我和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还有还款手续,东茂公司偶尔打电话询问下还借款情况,上汽通用公司大部分都是021开头的固话联系我,我存了十几个号码,偶尔还有移动电话向我催款。021开头的固话是上汽总公司的电话,通话中语气比较和蔼,所以我都把有通话记录的固话存在我手机上了;移动电话向我催款时一般都是通话加短信的方式,大多还有威胁侮辱的词语,所以我没有存他们的电话。我贷款的还款方式是每月1号还款,存在我的工行卡上,对方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就把钱取走了,每月还款四千六百元左右。我以前如果每月1号没有还款,上海公司就会用电话催我还款,一般情况下一天打一、两个催款电话,我都会一周或两周之内把钱还上。这一次,我想一次性把剩余的钱还清,由于在协商中,所以我欠了对方三个月的分期没有还。这三个月来,上汽的催款电话大约每月七、八个。2015年5月18日上午大概10点左右,上汽公司021开头固话给我打电话说汽车他们开走了,让我大概准备七千五百元把剩余的贷款还清就把汽车还给我。我报案当天下午16时许上汽公司给我打过电话,我没有接上。18日我知道上汽公司把我车收回,当时我认为上汽公司给我算的还款额过高,再加上上汽的业务员没有通知我就把车开走,我比较生气,所以就没有通知公安机关员工把汽车开走的事情,还要补充的是,上汽的员工没有通知我就把汽车开走,我认为他们的行为存在很大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人关登峰明知上汽通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因其未及时偿还车贷将车开走,故意捏造虚假事实,致公安民警将被害人李王刑事拘留,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登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关登峰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犯罪情节较轻,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被告人关登峰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登峰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郭 萍代理审判员  鱼晓辉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方园附:1、送达信息表法律文书 (2015)运盐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 盐湖区检察院 收件人 当事人 被告人关登峰 受送达人 送达人 郭萍、赵方园 上诉关递交地址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2005办公室 2、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