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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元会与王孔连、白艳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元会,王孔连,白艳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1320号申请执行人张元会。被执行人王孔连。被执行人白艳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元会与被执行人王孔连、白艳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29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忠审判员  李学东审判员  王金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立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