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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章建红、宋林虎与宋林虎、绍兴县仙人谷生态农业观光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建红,宋林虎,绍兴县仙人谷生态农业观光园,绍兴黄金龟业有限公司,绍兴谷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348-1号原告章建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柳勇虎,浙江和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林虎。被告绍兴县仙人谷生态农业观光园。法定代表人宋林虎。被告绍兴黄金龟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国强。被告绍兴谷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林虎。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建红与被告宋林虎、绍兴县仙人谷生态农业观光园、绍兴黄金龟业有限公司、绍兴谷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建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8846元,减半收取94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20元,合计14543元,由原告章建红负担。审 判 长  吕小丽代理审判员  潘佳明人民陪审员  王汉章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金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