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章建红、宋林虎与宋林虎、绍兴县仙人谷生态农业观光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建红,宋林虎,绍兴县仙人谷生态农业观光园,绍兴黄金龟业有限公司,绍兴谷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348-1号原告章建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柳勇虎,浙江和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林虎。被告绍兴县仙人谷生态农业观光园。法定代表人宋林虎。被告绍兴黄金龟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国强。被告绍兴谷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林虎。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建红与被告宋林虎、绍兴县仙人谷生态农业观光园、绍兴黄金龟业有限公司、绍兴谷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建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8846元,减半收取94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20元,合计14543元,由原告章建红负担。审 判 长 吕小丽代理审判员 潘佳明人民陪审员 王汉章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金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