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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北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孙福顺与仲卫广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福顺,仲卫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孙福顺,现住绥化市北林区省。被执行人仲卫广,现住绥化市北林区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福顺与被执行人仲卫广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仲卫广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绥北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文举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林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