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3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3215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84年2月4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苏慧,四川铁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某某,男,生于1987年8月16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伍全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