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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初字第02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纪达进与刘振扬、周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达进,刘振扬,周正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2118号原告纪达进。被告刘振扬。被告周正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纪达进与被告刘振扬、周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纪达进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达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达进撤回对刘振扬、周正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25元,减半收取2715.5元,由原告纪达进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傅雪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