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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任卫红与杜治国、薛波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 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484号申请执行人任卫红,男,1983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杜治国,男,1977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薛波霞,女,1980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824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杜治国、薛波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治国向申请人任卫红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30元、执行费6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杜治国、薛波霞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任卫红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杜治国、薛波霞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8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乔 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