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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二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与陈葵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陈葵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二初字第22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负责人刘海涛,系崇义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尧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钟定洪,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风险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陈葵芳,男,成年,汉族,崇义县人,住崇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诉被告陈葵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葵芳已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元,依法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伟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扶书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