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9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贵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红帽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贵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重庆红帽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9271号原告:重庆贵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二巷2号6单元19-3,组织机构代码30525346-3。法定代表人:温晓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鹏、周乐,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红帽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号20-18。法定代表人:张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海妮,女,1982年1月18日出生,重庆红帽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员工,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贵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红帽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贵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贵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贵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1元,由原告重庆贵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江英代理审判员 高菲人民陪审员 郭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