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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2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湖南省民康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书院路酒业分公司与娄底市娄星区迷歌娱乐城、邓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民康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书院路酒业分公司,娄底市娄星区迷歌娱乐城,邓志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2055号原告湖南省民康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书院路酒业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杏花园128号。负责人马丽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维,湖南骏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底市娄星区迷歌娱乐城。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扶青路君悦华府大厦4号楼二楼。执行事务合伙人邓志勇。被告邓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民康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书院路酒业分公司诉被告娄底市娄星区迷歌娱乐城、邓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民康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书院路酒业分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民康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书院路酒业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民康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书院路酒业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18元,由原告湖南省民康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书院路酒业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战胜人民陪审员  毛宗复人民陪审员  周海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