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69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侯美江诉被告杨震华、王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美江,杨震华,王伟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6914号原告侯美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付君,女,汉族。被告杨震华,男,汉族。被告王伟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美江诉被告杨震华、王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震华、王伟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震华、王伟平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美江撤回对被告杨震华、王伟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迎春代理审判员 刘亚娟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