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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路伟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路伟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437号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东丰县。法定代表人王立鹏,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金永满,系该社职员。被告路伟伟,住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路伟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826.0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永吉审判员  尹宝明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书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