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东法刑二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某文犯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孙文杨某文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东法刑二初字第247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孙文杨某文,男,195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稔山镇稔山居委卜屋巷**号,身份证号码:4425281958********。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7月12日被惠东县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依法逮捕。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刑诉(2015)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孙文杨某文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孙文杨某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杨孙文杨某文开始在惠东县稔山镇商业街其经营的杨济堂药店销售虫草鹿鞭丸、久鼎至尊、金枪不倒丸、黄金伟哥、顶极伟哥、双效伟哥等药品。同年7月12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该药店抓获杨孙文杨某文,查获虫草鹿鞭丸50小盒、金枪不倒丸6小盒、久鼎至尊20小盒、黄金伟哥19小盒、顶极伟哥3小盒、双效伟哥15小盒等。经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以上六个品规产品按假药论处。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递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杨孙文杨某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在药店对外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时并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接报后对本案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7月12日,被告人杨孙文杨某文被惠东县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在其经营的药店查获假药一批。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地点、方位、概貌及现场查获假药的情况。4、查获假药的相片,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杨孙文杨某文经营的杨济堂药店查获假药的情况。经被告人杨孙文杨某文指认,确认无误。5、《关于“顶级伟哥”、“双效伟哥”等六个产品的初步判定意见》、《关于“顶级伟哥”、“双效伟哥”等六个产品判定意见的情况说明》,证实在被告人杨孙文杨某文经营的杨济堂药店查获的黄金伟哥、顶级伟哥、双效伟哥、九鼎至尊、金枪不倒丸、蟲草鹿鞭丸,经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惠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判定上述药品为假药的意见。6、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稔山镇稔亚路5号被告人杨孙文杨某文经营的杨济堂药店扣押虫草鹿鞭丸50小盒、金枪不倒丸6小盒、久鼎至尊20小盒、黄金伟哥19小盒、顶极伟哥3小盒、双效伟哥15小盒、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88瓶。7、被告人杨孙文杨某文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孙文杨某文的个人身份等情况。8、证人林军城林某城的证言材料,证实2013年5月份开始,其丈夫杨孙文杨某文在稔山镇稔亚路5号经营杨济堂药店,该药店的法定代表人是其丈夫的父亲杨武杨某(已去世),该店于2015年2月份左右开始销售黄金伟哥、顶级伟哥、双效伟哥、九鼎至尊、金枪不倒丸、蟲草鹿鞭丸,经营的上述药品没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许可,进货均由杨孙文杨某文负责,也由杨孙文杨某文负责销售,杨孙文杨某文根据店里货物的情况进购上述性用药品。因上述违禁性用药品不是通过正规的渠道购进且来路不明,没有许可证,杨孙文杨某文知道是不能卖的违禁药品,故不摆在店面药架上销售而是放在二楼房间里面里的桌子下面藏着。2015年7月12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该药店查获虫草鹿鞭丸50小盒、金枪不倒丸6小盒、久鼎至尊20小盒、黄金伟哥19小盒、顶极伟哥3小盒、双效伟哥15小盒。9、被告人杨孙文杨某文的供述材料,证实被告人杨孙文杨某文归案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孙文杨某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在其经营的杨济堂药店对外销售假药,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孙文杨某文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从轻处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递交了《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杨孙文杨某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参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量刑标准,惠东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合法有据且符合本案实际,能体现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孙文杨某文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2日起至2016年1月11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陈美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