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诏民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何义保、何惜凤、何清梅与何展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义保,何惜凤,何清梅,何展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诏民初字第1052号原告何义保,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何惜凤,女,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何清梅,女,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沈克云,福建恒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展盛,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代理人沈锦义,福建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义保、何惜凤、何清梅诉被告何展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义保、何惜凤、何清梅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义保、何惜凤、何清梅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义保、何惜凤、何清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何义保、何惜凤、何清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煜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沈 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