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刑初字第1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胡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刑初字第146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2月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庄益探,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5)1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项聪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庄益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份,董月湖、陈秀珍、陈国娜(均已判刑)在苍南县灵溪镇东方景园19幢408室合伙经营天赐棋牌室。2012年3月份,董月湖、华红为了牟利,合伙在棋牌室内开设赌场,并提供资金用于参赌人员输赢结算。2012年7月份,被告人胡某与董月湖、华红及黄阿弟(已判刑)合股,并提供资金用于参赌人员输赢结算,继续经营该赌场。2012年8月27日15时许,参赌人员赵某甲、林某、赵某乙、刘某、张某、朱某等人在该棋牌室222、888包厢内利用麻将以“台炮”形式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赌资11520元、记账单及麻将等赌具。现场查获的记账单显示该赌场收取头薪至少537900元,其中,被告人胡某参股期间收取头薪30余万元。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胡某主动向苍南县公安局投案。2015年6月5日,被告人胡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赵某甲、林某、赵某乙、刘某、张某、朱某的证言,同案犯董月湖、华红、黄阿弟、赵兴侯、陈秀珍、刘万胜、陈国娜、胡孙明、王孝盘的供述,账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立功认定意见书及材料,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无视国法,以牟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有立功表现,另经审前社会调查,其具有社区矫正条件,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胡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对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胡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之间判处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 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明明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