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赤法民二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湛江市赤坎军粮供应站诉被告张建萍(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赤坎军粮供应站,张建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赤法民二初字第336号原告湛江市赤坎军粮供应站。法定代表人吴其俊,主任。被告张建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赤坎军粮供应站诉被告张建萍(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湛江市赤坎军粮供应站以其与被告张建萍(平)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湛江市赤坎军粮供应站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建萍(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市赤坎军粮供应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元,由原告湛江市赤坎军粮供应站负担。审判员 黄龙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阮川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