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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执字第27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冯品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品,东莞市振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27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品。被执行人东莞市振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张勇。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东三法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案件诉讼阶段,本院依据(2015)东三法民二初字第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东莞市振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存放在东莞市塘厦镇沙湖村圳龙路1号的机器设备一批(查封清单:NOA0018751),查封期为两年,自2014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29日止。因被执行人东莞市振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莞市振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79719.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业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汝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