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调确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马某、张某甲等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调确字第9号申请人马某。申请人张某甲。申请人张某乙。申请人张某丙。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申请人马某与申请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继承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申请人马某与被继承人张传江系夫妻关系,登记在申请人马某名下的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宁房权证宁字第××号)系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张传江于1999年6月26日因病去世,在生前无遗嘱,也并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各申请人均是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各申请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就本案继承财产的分割达成如下协议,申请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自愿放弃该房产的继承权,该房产由申请人马某所有。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内容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马某与申请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达成的继承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丛广一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