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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执字第26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丽、王德凯与尉吉刚、翟海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执字第2645-2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女,住肥城市。申请执行人:王德凯,男,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尉吉刚,男,住肥城市。被执行人:翟海兰,女,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丽、王德凯与被执行人尉吉刚、翟海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善贵审判员  张永卫审判员  马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振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