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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商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武义福多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陶榕伟与陶榕伟、涂仙美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义福多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陶榕伟,涂仙美,陶杰顺,浙江览春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907号原告:武义福多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东东。委托代理人:朱国明,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榕伟。被告:涂仙美。被告:陶杰顺。被告:浙江览春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福多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榕伟、涂仙美、陶杰顺、浙江览春木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义福多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义福多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义福多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40元,减半收取472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240元,由原告武义福多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陈建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邱若语 来源:百度“”